搜尋結果:張清洲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中小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79號 原 告 苑梅俊 被 告 林思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7

TCEV-113-中小-4679-2025011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張淑娟 被 告 劉學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39元,及其中新臺幣42,286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7

TCEV-113-中小-4613-2025011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黃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06元,及其中新臺幣48,397元自民國 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7

TCEV-113-中小-4708-2025011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25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6

TCEV-113-中小-4055-20250116-2

中簡
臺中簡易庭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吳秀瑩 被 告 周沛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 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5

TCEV-114-中簡-184-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姝箴(原名林欣蓓)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5

TCEV-114-中補-246-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愷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5

TCEV-114-中補-244-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邱喬榆 被 告 陳祐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5

TCEV-114-中補-266-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丵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5

TCEV-114-中補-247-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雅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4

TCEV-114-中補-149-202501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