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66號
原 告 潘佳欣
訴訟代理人 張子潔律師
被 告 黃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零玖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
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54分許,駕駛汽車行駛至
新北市○○區○○○道路000000號燈桿前,疏未注意兩車併行之
間隔,貿然靠右側行駛,致與騎乘機車之原告發生碰撞,致
原告受有傷勢等情,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所認定之事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則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洵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其因上開事故,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8
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收費單據為證,故此部分請求,核屬
有據。又原告主張其受有薪資損失2,688元乙情,已提出載
有醫囑建議休息2天之診斷證明書為證,且參酌原告於事故
發生時具有一定工作之事實,觀諸其提出事發當日與工作同
事間之請假對話紀錄自明,職此,原告請求2日基本工資之
不能工作損失即2,688元損害賠償,堪認亦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於事故發生時,安全帽、所著牛仔褲毀損等情,
本院審酌原告本件所受傷勢包含右膝擦傷,且被告因事故撞
擊人車倒地,認原告主張其事故發生時所使用之安全帽、牛
仔褲確有毀損、不堪使用之事實。然原告究未能提出原始購
買單據、該等物品事故發生前後之照片,以證明其確切之損
害數額,本院酌以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惟不能證明其數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定原告此部分所受
損害,為1,000元。
四、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有
損害,並支出維修費用15,800元等語,有其提出之估價單在
卷可稽。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查原告雖提出上開估價單為證,惟該估價單
究未分列工資、零件,本院酌以上情,認應計算折舊之零件
費用計,方得避免原告因本件事故不當獲利,並兼及被告賠
償之合理範圍。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原告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
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
輛出廠日為110年9月,有其行照影本在卷可佐,迄本件交通
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1年2月,故期維修費用依法扣除折舊
額後,應為6,676元(計算式如附表)。
五、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一切狀況,以酌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之學
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身
體健康權之程度、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傷勢及精神痛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
減為7,5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8,944元(計算式:1,080元+
2,688元+1,000元+6,676元+7,500元=18,94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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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800×0.536=8,4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800-8,469=7,331
第2年折舊值 7,331×0.536×(2/12)=65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331-655=6,676
PCEV-113-板小-4066-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