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進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47
號、111年度偵字第9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464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進雄明知身無分文、自己已陷無償債
能力且未受他人委託搭建鐵皮屋或其他工程,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0年4月1日,透過他人介紹認識粘森田,向粘森田提出工
程圖,佯稱受委託搭建鐵皮屋云云,使粘森田誤以為有工程
包攬,經粘森田估價工程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後
,蕭進雄再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以急需用款為
由,向粘森田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粘森田因誤認
將來有工程包攬機會,而同意借款,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
示金額。蕭進雄為繼續取信粘森田,復於同年月6日,持自
己前向王文賢借用、已蓋妥發票人王文賢印鑑之大眾商業銀
行(下稱大眾銀行,已併入元大商業銀行)空白支票1紙(
付款人:大眾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
:ACG0000000),向粘森田佯稱作為搭建鐵皮屋之付款支票
云云,並請粘森田代為填寫支票到期日110年4月20日、金額
110萬元後,交付予粘森田收執,並稱多餘款項為其所得傭
金云云,致粘森田陷於錯誤,誤認為該支票可兌現,且差額
10萬元為蕭進雄可得利潤,蕭進雄再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
間、地點,以急需用款為由,向粘森田借款如附表編號3、4
所示款項,粘森田續因陷於前開錯誤,而同意借款,交付如
附表編號3、4所示金額。嗣粘森田發覺上開支票已拒絕往來
,蕭進雄失去聯繫,粘森田至此始知受騙。
㈡於111年1月12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旁,向何
志能提出工程圖、權聖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各1紙,佯稱受
委託搭建鐵皮屋,工程可予何志能承攬云云,使何志能誤以
為有工程包攬,再向何志能佯稱:可以每條700元價格,代
購藍莫香菸云云,致何志能陷於錯誤,誤認將來有工程包攬
機會,而同意購買10條藍莫香菸,並於當場交付500元,再
於同年月13日13時30分許,交付6,500元予蕭進雄,嗣蕭進
雄未依約交付香菸、失去聯繫,何志能至此始知受騙。
㈢於111年1月13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旁,
向何志能佯以需購買除草機為由借款,何志能因誤以為將來
有工程包攬、合作機會,而同意借款,並當場交付5,500元
予蕭進雄,嗣蕭進雄失去聯繫,何志能至此始知受騙。
㈣於111年1月12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與灣裡路62巷
旁空地,向劉育智提出工程圖,佯稱受委託搭建鐵皮屋云云
,使劉育智誤以為有工程包攬,再向劉育智佯稱:可以代購
便宜之免稅香菸云云,致劉育智陷於錯誤,誤認將來有工程
包攬機會,而同意購買香菸,並於當場交付3,000元蕭進雄
,嗣蕭進雄未依約交付香菸、失去聯繫,劉育智至此始知受
騙。因認被告上開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罪嫌等
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3年11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91頁),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NDM-111-易-1464-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