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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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芸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芸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4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物品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 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侵權 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在卷可憑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 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35元,係 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有交易明細在卷 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Kerokerokeroppi」貼紙 9件 依警卷第13頁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所載之數量更正 2 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Kerokerokeroppi」貼紙 90件 依警卷第76至77頁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12頁之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數量更正(附件附表編號1至4應係誤載,故本院逕行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2) 3 仿冒「熊大」戒指 10件 4 現金(新臺幣) 135元

2024-10-30

PTDM-113-單聲沒-49-20241030-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廣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1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廣生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 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物: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5175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5175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1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 節,有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偵5175卷第75頁至第76頁反面、第80頁、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 冒商品,有①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偵5175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②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 公司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見偵5175卷第41頁至第44頁);③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 年2月16日函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檢索結果、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 、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5175卷第46頁至第 51頁、第69頁)及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偵5175 卷第20頁至第25頁、第32頁至第35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 56頁、第63頁)等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標示有右列「商標名稱」欄圖樣及字樣之仿冒長袖上衣1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trefoil device 00000000 adidas & 3-stripe device 00000000 2 標示有右列「商標名稱」欄圖樣之仿冒玩偶3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Device 00000000 3 標示有右列「商標名稱」欄圖樣及字樣之仿冒長袖上衣7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Nike and Swoosh Design 00000000 4 標示有右列「商標名稱」欄圖樣之仿冒鞋盒袋6件 Basketball Player Design 00000000

2024-10-30

MLDM-113-單聲沒-56-20241030-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湘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11 0年度聲沒字第9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帶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湘玲所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270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9 年9月8日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10月15日 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10年10月14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 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 皮帶1條,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 明文。本件扣案上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商 品皮帶1條,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授權委任狀(中、 英文)影本1份、鑑定報告1份、扣案物照片1張可憑。該扣 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帶1條為 專科沒收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該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2024-10-29

TYDM-113-單聲沒-141-20241029-1

單聲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緩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君因犯商標法之罪,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偵字第 5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所 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712號)宣告 沒收之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規定「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商標法第98 條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且有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適用。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810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被告應書立悔過書, 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參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之法治教育宣導活動6小時,被告履行上開緩起訴所附條件 後,緩起訴處分期間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期滿等情,經本院 檢閱112年度偵字第5810號全卷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 所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1 仿冒凱蒂貓商標掛繩 207件 2 仿冒美樂蒂商標掛繩 44件 3 仿冒布丁狗商標掛繩 63件 4 仿冒大耳狗商標掛繩 200件 5 仿冒雙子星商標掛繩 15件 6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掛繩 313件

2024-10-29

CYDM-113-單聲沒-144-20241029-1

單聲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 KIAN POH (中文名:黃健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WONG KIAN POH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807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 冒貨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第AX/09/514/FXF69號 及第AX/09/514/FXF65號),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 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80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偵查卷第5至6頁、本院1 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卷第9頁)。 (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確為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 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 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及筆錄、阿里巴巴拍賣網訂購 明細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偵 查卷第2至3頁、第5頁、第8至11頁、第13至14頁、第17至 22頁、第26頁、第29至32頁、第44至47頁,足認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確係均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報單號碼 扣押物收據所在卷頁 商品數量 ㈠ CHANEL香水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AX09514FXF69號 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卷第11頁 96組 ㈡ CHANEL香水 AX09514FXF65號 110年度他字第1548號卷第32頁 96組

2024-10-29

SCDM-113-單聲沒-46-20241029-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翰傑 蔡依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翰傑、蔡依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41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翰傑、蔡依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0年度偵字第35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 冒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之110年12月12日鑑定證明 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目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核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所 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BVLGARI」黑色斜背包 1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2024-10-28

TPDM-113-單聲沒-142-20241028-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淳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Hermes Lindy26 大象灰金扣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淳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Hermes Lindy26 大象灰金扣包1個屬仿冒商標之 商品,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 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21日 以112年度偵字第5265號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10月 13日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佐。扣案之Hermes Lindy26 大象灰金扣包1個 ,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 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足資憑據,堪認 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2024-10-28

TPDM-113-單聲沒-149-20241028-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宜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編號9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宜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期滿。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LI NE(熊大)」、「LINE(兔兔)」、「LINE(饅頭人)」商標之物 ,及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分別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 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宜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19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113年9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 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仿冒「Hello Kitt y」、「My melody」、「LINE(熊大)」、「LINE(兔兔)」、 「LINE(饅頭人)」商標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在卷可稽。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1,2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 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Hello Kitty」商標鑰匙圈 10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Hello Kitty」商標零錢包 12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3 「Hello Kitty」商標筆袋 11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4 「Hello Kitty」商標皮夾 12件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5 「My melody」商標筆袋 18件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6 「LINE(熊大)」商標鑰匙圈 5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7 「LINE(兔兔)」商標鑰匙圈 2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8 「LINE(饅頭人)」商標鑰匙圈 2件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9 現金(新臺幣) 1,200元

2024-10-28

PCDM-113-單聲沒-195-20241028-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明宏 舒央平 (大陸地區人士)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10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18102號被告蔣明宏、舒央平(下稱被告2人) 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4 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於113年7月24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經核卷內相關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 書(附表編號5商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送鑑定商 品資料、鑑定報告(附表編號3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估價表及檢視書(附表編號 1商標)、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附表編號4商標)、 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2商標),堪認 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之服飾 114件 2 仿冒「Champion」商標之服飾 16件 3 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服飾 41件 4 仿冒「Balenciaga」商標之服飾 51件 5 仿冒「Stussy」商標之服飾 16件

2024-10-28

PCDM-113-單聲沒-180-20241028-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賢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賢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或受刑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7月29日 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為仿冒美商暉 致專業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7日(系爭貨物1罐)、 111年2月20日(系爭貨物5粒)、111年5月30日(系爭貨物5 粒)、111年6月24日(系爭貨物2罐,於111年6月23日查扣 )外觀鑑定聲明書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 商標圖樣在卷可稽,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 ,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 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送驗耗 損之侵害商標權偽藥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自動繳回之本件犯罪所 得,有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而因上開物品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 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Viagra tablets 100mg 30粒 ⒈查獲經過:於111年6月23日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2罐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55粒,驗餘數量:30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9日FDA研字第1110017212號檢驗報告書)。 2 Viagra tablets 100mg 33粒 ⒈查獲經過:於110年12月4日販售1罐、111年1月4日販售5粒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35粒,驗餘數量:33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5日FDA研字第1110708009號檢驗報告書)。 3 Viagra tablets 100mg 5粒 查獲經過:於111年5月20日販售5粒(雖未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然經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外觀鑑定聲明書存卷) 4 現金(新臺幣) 7,000元 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2024-10-25

MLDM-113-單聲沒-58-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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