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
刑(本院按:應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及10月),在法
務部○○○○○○○執行中,於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
992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KLDM-113-聲保-4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