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鴻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2元,及其中新臺幣64,5
8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鴻信於民國(以下同)105年8月8日、106年5月18日
、110年8月26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65,932元及其中本
金64,5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25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