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陳淑霞
訴訟代理人 王政涵律師
被 告 許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30,757,377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
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MLDV-113-苗簡-743-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