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建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成(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在上開已定刑部分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刑部分宣告刑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就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陳述表示對於本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彰院毓刑火113聲1002字第1130022864號函、送達證書、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考量受刑人上開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等情,衡酌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受刑人洪建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8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112年度易字第742號、第10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30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1日17時48分回溯72小時 112年11月10日12時42分回溯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304號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304號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8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25號
CHDM-113-聲-1002-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