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953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暨如附表A所示之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1.乙○○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概括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8日14時20分為警查獲
前某日,向張鎮斌、呂○○(該二人所涉犯行,由檢察官另行
偵辦,呂○○係96年間生,其姓名、年籍均詳卷)購入含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名為「黑惡
魔」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接續復向姓名、年籍不詳人員
,購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名為「玩很大」之毒品咖啡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部分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名為「老虎」之毒品
咖啡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2年3月8日14時20分餘許,持
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乙○○位在臺南市○區○○路00號住
處房間內,扣得其所有之「附表A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毒品成分詳見附表A)」,暨在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小客車,扣得其所有之「附表A編號9至11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毒品成分詳見附表A)」(其中,「附表A編
號4部分」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附表A編號1
至3及9至11部分」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0.29
公克),查悉上情。
2.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7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1327號)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
收據、刑案現場照片(警卷第31、33至47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77號濫
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警卷第57至59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94號鑑定書(警
卷第61至64頁)。
3.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本院卷第69至76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47號偵查卷宗
⑴呂○○與乙○○交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⑵乙○○
指認呂○○臉書及帳號翻拍照片3 張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本院卷⑴第79至81頁⑵第83至87頁⑶第89至93頁)。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偵查卷宗⑴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⑵112年11月2日公
務電話紀錄表(本院卷⑴第97至102頁⑵第10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503263號卷
宗⑴交易時地一覽表⑵張鎮斌112年7月19日警詢筆錄(本院卷
⑴第107頁⑵第109至115頁)。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40號偵查卷宗⑴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⑵張鎮斌112年7 月19
日偵查筆錄⑶呂○○112年7月21日偵查筆錄(本院卷⑴第119至1
21頁⑵125至133頁⑶第135至137頁)。
7.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卷宗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12年度偵字第22240號、113年度
偵字第365號起訴書(本院卷第143至147頁)。
8.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述(警卷第3至17頁,偵卷
第23至26、29至33頁,本院卷第23至28、157至163頁)。
9.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至13頁)。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
自應僅以一罪論。
四、按犯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著有
規定。被告就本案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有供
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形,業見前述,有上開證
據名稱編號4等資料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影響社會治
安,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無視政
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其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六、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
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
用以包覆前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
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A:
(第三級毒品之物品及編號):(附表A編號1至5係在乙○○上開住處扣得,附表A編號9至11係在乙○○上開小客車內扣得) 1.「玩很大」毒品咖啡包39包(編為「1-1至1-39」)。 2.「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4包(編為「2-1至2-14」)。 3.「老虎」毒品咖啡包28包(編為「3-1至3-28」)。 4.愷他命4包(編為「4-1至4-4」;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 5.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 6至8部分(省略)。 9.「玩很大」毒品咖啡包21包(編為「9-1至9-21」)。 10.「黑惡魔」毒品咖啡包3包(編為「10-1至10-3」)。 11.「老虎」毒品咖啡包8包(編為「11-1至11-8」)。 附註: a.編號1至5係在乙○○上開住處扣得,編號9至11係在乙○○上開小客扣得;共計「玩很大」毒品咖啡包60包、「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7包、「老虎」毒品咖啡包36包。 b.「編號1至3及9至11」部分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0.29公克。 (附表A編號1至3、9至11之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94號鑑定書(警卷第61至64頁)。 一、略。 二、編號1-1至1-39、9-1至9-21: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188.55公克(包裝總重約66.4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2.07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1-29鑑定:經檢視內含淡黃色粉末。 1、淨重1.92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0.8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39、9-1至9-2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20公克。 三、編號2-1至2-14、10-1至10-3: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59.93公克(包裝總重約16.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85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2-10鑑定:經檢視內含米黃色粉末及塊狀物。 1、淨重2.71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1.2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14、10-1至10-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9公克。 四、編號3-1、3-2、3-13、3-16、3-25、3-28、11-3、11-8: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4.60公克(包裝總重約3.1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48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5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83公克,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1.7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1、3-2、3-13、3-16、3-25、3-28、11-3、 11-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0公克。 五、編號3-3、3-5、3-8、3-10、3-12、3-18、3-21、3-27、11-5、11-7: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32.82公克(包裝總重約3.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12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1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99公克,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1.9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純度約5%。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3、3-5、3-8、3-10、3-12、3-18、3-21、3- 27、11-5、11-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六、編號3-4、3-6、3-7、3-19、3-23、3-26、11-1、11-2、11-6: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8.97公克(包裝總重約3.3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64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56公克,取1.15公克鑑定用罄,餘1.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4、3-6、3-7、3-19、3-23、3-26、11-1、11-2、11-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公克。 七、編號3-9、3-11、3-14、3-15、3-17、3-20、3-22 、3-24、11-4: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7.45公克(包裝總重約3.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4.21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14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16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1.0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9、3-11、3-14、3-15、3-17、3-20、3-22、3-24、11-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3公克。 備考: 一、”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附表A編號4及5之鑑定結果):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77號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警卷第57至59頁) 4.愷他命4包(編為「4-1至4-4」;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 ㈠4-1:檢驗前毛重1.914公克、檢驗前淨重1.667公克、檢驗後淨重1.648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1.2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87公克)。 ㈡4-2:檢驗前毛重1.983公克、檢驗前淨重1.782公克、檢驗後淨重1.761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1.7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00公克)。 ㈢4-3:檢驗前毛重1.884公克、檢驗前淨重1.662公克、檢驗後淨重1.644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7.6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24公克)。 ㈣4-4:檢驗前毛重0.872公克、檢驗前淨重0.603公克、檢驗後淨重0.582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7.6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08公克)。 5.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 ㈠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801公克、檢驗後毛重0.772公克。 ㈡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91公克、檢驗後毛重0.701公克。 ㈢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89公克、檢驗後毛重0.716公克。 ㈣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36公克、檢驗後毛重0.653公克。 ⊙沒收宣告: 「附表A編號1至5、9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玩很大」毒品咖啡包60包、「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7包、「老虎」咖啡包36包、愷他命4包及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均沒收之。
TNDM-112-易-1148-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