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曹宇彤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王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97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曹宇彤邀同債務人王美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9,974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曹宇彤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王美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974元 王美珍、曹宇彤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974元 王美珍、曹宇彤 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3-司促-1060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