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簡士傑
非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
關 係 人 賴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簡水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秋霖(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被繼承人簡水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
○號,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簡水來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簡水來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簡水來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水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簡水來(年籍資料如主文)於民國11
3年9月23日死亡。被繼承人為聲請人之叔公,生前為極重度
身障之人,自99年間進入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護理之家照護
至113年9月23日死亡,醫療門診、住院、照護、看護及喪葬
費用皆由聲請人墊付,聲請人共墊付約新臺幣(下同)3,16
4,287元,因此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
時,遺有臺東縣○○鄉○○里段0000地號土地一筆、國泰21世紀
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一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台東博愛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6,336元
等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無法律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及
配偶,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應皆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且
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基於利害關
係人地位,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一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
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公示催
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陳報人。㈡被繼承
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㈢承認繼承
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㈣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
而生之效果。㈤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
第5項之規定。第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簡水來之除戶戶籍
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醫療門診、住院
、照護、住院看護費及喪葬費用支付明細及單據、各項費用
明細表、臺東縣○○鄉○○里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國泰21
世紀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中華郵政存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繼承系統表暨戶籍(除戶資料)
謄本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親等關聯(二
親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等資
料查對無訛,堪信為真實。故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簡水來無繼
承人,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定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合於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擔任遺產管理人須擔負以下職務:㈠
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
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
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
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者須
具備一定之學識、判斷能力,且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債務
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另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受選
任人之意見,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6條所明定
。本件經本院分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律師
公會、社團法人臺東縣地政士公會徵詢結果,除臺東律師公
會函覆無律師願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外(見本院卷第175
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亦具狀陳報並到庭陳稱:
沒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背面及211
至212頁),社團法人臺東縣地政士公會則推薦關係人即地
政士賴秋霖為本件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187及217頁)。
本院審酌關係人賴秋霖具地政士執照,具專業知識及能力,
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復有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意願,且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認為由其擔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關係人賴秋霖為被繼
承人簡水來之遺產管理人,裁定如主文。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TTDV-113-繼-118-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