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0號
原 告 郭振豪
法定代理人 郭建隆
被 告 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
被 告 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賢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郭振豪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
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
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
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其中原告郭振豪前經本院
112年度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
費用。嗣經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
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
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百分
之15.4,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58,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負擔
其中百分之0.4,原告郭振豪負擔其中百分之25.4,原告郭
清波負擔其中百分之0.4,原告郭吳秀縀負擔其中百分之0.2
,原告郭雅媜負擔其中百分之0.2。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
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部分上訴,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受理在案。訴訟中兩
造合意移付調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上移
調字第17號調解成立而終結,其調解筆錄內容第四項為「訴
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
實。是就原告郭振豪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
之。
(二)核以原告4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8,
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81,192元。依原告郭振豪訴訟標的比例計算之訴訟費用
為271,999元。則依前述判決及調解筆錄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原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271,999元
,即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前揭規定
確定原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臺幣)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1,192元) 271,999元 4,597元 2,298元 2,298元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7號收據(原告郭清波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8號收據(原告郭吳秀縀繳納) 112年度審電字第2669號收據(原告郭雅媜繳納) 原告4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原告郭振豪29,588,174元 原告郭清波50萬元 原告郭吳秀縀25萬元 原告郭雅媜25萬元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諭知 1、原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1)71,423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2)1,125元,由原告郭清波負擔 (3)562元,由原告郭吳秀縀負擔 (4)562元,由原告郭雅媜負擔 計算式281,192×25.4%=71,000 000,192×0.4%=1,125 281,192×0.2%=562 2、原告勝訴,被告未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1)2,088,943元部分之訴訟費用22,123元,由被告3人連帶負擔 計算式4,088,943-200萬=2,088,943 281,192×15.4%=43,304 43,304÷4,088,943×2,088,943=22,123 (2)8,215,465元部分之訴訟費用87,890元,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計算式14,645,043-6,429,578=8,215,465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8,215,465+125,000×3)=91,901 91,901÷(8,215,465+125,000×3)×8,215,465=87,890 (3)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125,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1,337元,由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計算式20萬-75,000=125,000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8,215,465+125,000×3)=91,901 91,901÷(8,215,465+125,000×3)×125,000=1,337 二、第二審確定部分即原告勝訴,被告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依調解成立內容,各自負擔 (1)200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21,181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4,088,943-2,088,943=200萬 43,304÷4,088,943×200萬=21,181 (2)6,429,578元部分之訴訟費用68,784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14,645,043-8,215,465=6,429,578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6,429,578+75,000×3)=71,190 71,190÷(6,429,578+75,000×3)×6,429,578=68,000 (0)000,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1,125元,由原告郭振豪負擔 計算式281,192×0.4%=1,125 (4)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75,00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802元,由原告郭清波、郭吳秀縀、郭雅媜各自負擔 計算式20萬-125,000=75,000 281,192×58%=163,091 163,091÷(14,645,043+20萬×3)×(6,429,578+75,000×3)=71,190 71,190÷(6,429,578+75,000×3)×75,000=802 三、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1)原告郭振豪162,513元(71,423+21,181+68,784+1,125=162,513) (2)原告郭清波1,927元(1,125+802=1,927) (3)原告郭吳秀縀1,364元(562+802=1,364) (4)原告郭雅媜1,364元(562+802=1,364) (5)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2,123元 (6)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91,901元(87,890+1,337×3=91,901) 四、綜上,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271,999元,即應由 (1)原告郭振豪向本院繳納162,513元 (2)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向本院繳納21,243元 271,999-162,513=109,486 22,123元÷(22,123+91,901)×109,486=21,243 (3)被告周茂炎即鴻茂慶企業社、興橙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向本院繳納88,243元 91,901÷(22,123+91,901)×109,486=88,243
TNDV-114-司他-10-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