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尤蓒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沛典即鍾菊華之繼承人、蔡沛儀即鍾菊華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26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
起訴日前一日即114年1月14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
3,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鍾菊華(住屏東縣○○鄉○○路00○0號,於113年
12月10日死亡)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㈢、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為113年10月23日、到期日為113年1
2月31日,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如欲更正本
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更正,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本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利息終止日 利率 (年息%) 本票號碼 113年10月23日 260,000元 113年2月30日 6% CH375487
CCEV-114-潮補-12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