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89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122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嘉倫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並於11
1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節,業據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為證,且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稽,堪認已具體指出證據方法,則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
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詐欺案件,與本案所犯毒品於罪質及侵
害法益方面均不相同,難據此認定被告有特別之惡性或刑罰
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
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無視於
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其前科素行(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及自述大學肄業
之智識程度、自由業、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42包、愷他命1包、毒
品咖啡包殘渣袋5包,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乙節,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四)(五)、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12月5日刑理字第1126059858號鑑定書(毒偵3437卷
第55-59、63-67頁、毒偵5773卷第3-5頁)在卷可查,且係
被告所持有之物,而存放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視為違禁物,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物其中於送驗時經取樣
鑑驗耗用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則無證據可資證明與被告本案
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卷宗出處 1 毒品咖啡包肆拾貳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肆拾貳只) 鑑驗結果: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黑色小惡魔DIABLO字樣手持三叉戟圖案彩色直線條包裝袋內含褐色粉末30包 毛重:143.5128公克(含30個包裝袋重) 淨重:111.7230公克 取樣量:0.2665公克 驗餘量:111.4565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②咖啡因(Caffeine)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INVOICE字樣BAPE猿人頭商標圖案及二維碼圖示白色包狀袋內含米黃色粉末摻雜褐色塊狀物9包 毛重:22.6464公克(含9個包裝袋重) 淨重:14.1916公克 取樣量:0.2624公克 驗餘量:13.9292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讚及Every thing is good!字樣及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蘋果綠色粉末1包 毛重:6.5388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 淨重:5.2638公克 取樣量:0.2697公克 驗餘量:4.9941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屁桃君圖案白色包狀袋內含蛋黃色粉末摻雜土黃色塊狀物1包 毛重:2.3113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 淨重:0.9866公克 取樣量:0.2686公克 驗餘量:0.7180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字樣及LOGO圖案紅色包狀袋內含橘色粉末1包 毛重:3.3223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 淨重:2.0907公克 取樣量:0.2455公克 驗餘量:1.8452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1,毒品咖啡包,42包,本局分別予以編號A1至A42。 二、編號A1至A30:經檢視均為小惡魔圖案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42.32公克(包裝總重約30.5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1.80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經檢視内含淡褐色粉末。 1.淨重3.98公克,取1.57公克鑑定用罄,餘2.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59公克。 三、編號A31至A39:經檢視均為”INVOICE”圖案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2.04公克(包裝總重約7.8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20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A32鑑定:經檢視内含米白色粉末及深褐色黏稠物。 1.淨重1.72公克,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0.6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31至A3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5公克。 四、編號A40:經檢視為桃子圖案包裝,内含淡褐色黏稠物。 (一)驗前毛重2.49公克(包裝重1.78公克),驗前淨重0.71公克。 (二)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0.31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 五、編號A41:經檢視為”讚”字樣包裝,内含綠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6.67公克(包裝重1.68公克),驗前淨重4.99公克。 (二)取1.31公克鑑定用罄,餘3.68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六、編號A42:經檢視為”FIFA WORLD CUP”字樣包裝,内含橘色黏稠物。 (一)驗前毛重3.54公克(包裝重1.60公克),驗前淨重1.94公克。 (二)取1.35公克鑑定用罄,餘0.59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3437卷第20-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毒偵3437卷第55-56、63-65頁)。 3.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5日刑理字第1126059858號鑑定書(毒偵5773卷第3-5頁)。 2 愷他命壹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 鑑驗結果: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1包 毛重:0.2996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0843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0793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愷他命(Ketamine)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3437卷第20-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毒偵3437卷第59、67頁)。 3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伍包 鑑驗結果: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讚及Every thing is good!字樣及圖案白色包裝之殘渣袋2個 毛重:2.0264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INVOICE字樣BAPE猿人頭商標圖案及二維碼圖示白色包狀袋之殘渣袋1個 毛重:0.8466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①愷他命(Ketamine) 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屁桃君圖案白色包狀袋之殘渣袋1個 毛重:1.0416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海賊王喬巴圖案白色包狀袋之殘渣袋1個 毛重:0.7721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3437卷第20-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四)(毒偵3437卷第58、65-66頁)。 4 K盤壹組 鑑驗結果: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K盤1個 毛重:177.4218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K盤,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愷他命(Ketamine) 檢體編號:C0000000-00 檢品外觀:K卡1片 毛重:7.2226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K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 愷他命(Ketamine)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3437卷第20-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五)(毒偵3437卷第58-59、66-67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892號
被 告 張嘉倫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倫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112年5月17日,在臺中市北區青島路某網咖,以
每包4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內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
毒咖啡42包(總純質淨重為6.74公克)、愷他命1包、含有愷
他命或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殘渣袋5包、K盤1個後持有
之。嗣於112年5月23日晚間9時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美麗殿汽車旅館」116號房內查獲,並扣得上開毒
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認具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四)(五)、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5985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
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
,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
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
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扣案之上開毒品,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察官 謝志遠
TCDM-113-簡-1802-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