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殷瑱
曾秀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02
1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戊○○2人均係詐欺集團成員
,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石
勝嘉郵局帳戶、蘇福全一銀帳戶及張倩華銀帳戶等人頭帳戶
,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2
所示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丙○○、丁○○
、辛○○、壬○○及庚○○等5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出
如附表2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所示之匯入金融帳戶。待款
項入帳後,本案詐欺集團即指示車手被告甲○○、少年劉○宥2
人,由被告甲○○、少年劉○宥2人於附表3所示提領日期及時
間,領取如附表3所示提領金融帳戶之提領金額,所得款項
均由被告甲○○於領款後返回投宿旅店,將贓款交付被告戊○○
,再由被告戊○○按本案詐欺集團指示交付回水與不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
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於附表4所示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4所示
之癸○○、己○○及子○○等3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出
如附表4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4所示之匯入金融帳戶。待款
項入帳後,本案詐欺集團即指示車手被告甲○○、少年杜○叡2
人,由被告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少年杜○叡,於附表5所示提領日期及時間,領取如附表5所
示提領金融帳戶之提領金額,所得款項均由被告甲○○於領款
後返回投宿旅店,將贓款交付被告戊○○,再由被告戊○○按本
案詐欺集團指示交付回水與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
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
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條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分
。故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
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案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案件
(下稱前案)係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而追加起訴
,並於113年12月10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
13年12月10日丑○秀行113偵50213字第1139159315號函上所
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3日宣判在案,有本院刑
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則本案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1:
編號 人頭金融帳戶帳號及申設人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設人石勝嘉【所涉幫助詐欺案件經警另行移送偵辦】,下稱石勝嘉郵局帳戶) 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設人蘇福全【所涉幫助詐欺案件經警另行移送偵辦】,下稱蘇福全一銀帳戶) 3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設人張倩【所涉幫助詐欺案件經警另行移送偵辦】,下稱張倩華銀帳戶)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 1 丙○○ (提告) 113年6月20日,偽冒「7-11賣貨便」、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丙○○,告訴人丙○○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1 ⑴19:03 ⑵19:06 ⑴49,959 ⑵49,969 ⑴石勝嘉郵局帳戶 ⑵石勝嘉郵局帳戶 2 丁○○ (提告) 113年6月21日,偽冒「7-11賣貨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丁○○,告訴人丁○○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1 ⑴19:19 ⑵19:23 ⑴25,910 ⑵19,122 ⑴石勝嘉郵局帳戶 ⑵石勝嘉郵局帳戶 3 辛○○ (提告) 113年6月21日,偽冒「全家好賣」等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辛○○,告訴人辛○○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1 ⑴18:21 ⑵18:24 ⑴33,066 ⑵9,998 ⑴蘇福全一銀帳戶 ⑵蘇福全一銀帳戶 4 壬○○ (提告) 113年6月21日,偽冒「7-11賣貨便」等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壬○○,告訴人壬○○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1 18:23 49,000 蘇福全一銀帳戶 5 庚○○ (提告) 113年6月21日,偽冒中國石油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客服人員,以告訴人庚○○之信用卡遭盜刷,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交易為由,詐騙告訴人庚○○,告訴人庚○○因而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1 19:56 2,439 蘇福全一銀帳戶
附表3:
編號 提款車手 提領金融帳戶 提領日期 及時間 提領金額 交易地點 1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14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元化路1之1號「統一超商元化門巿」 2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14 20,000 同上編號1 3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18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中山路88號「安泰銀行中壢分行」 4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18 20,000 同上編號3 5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19 20,000 同上編號3 6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45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元化路127號「全聯超巿中壢元化門巿」 7 甲○○ 石勝嘉郵局帳戶 113.6.21 19:46 3,000 同上編號6 8 劉○宥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18:25 20,000 同上編號3 9 劉○宥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18:26 20,000 同上編號3 10 劉○宥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18:27 20,000 同上編號3 11 劉○宥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18:30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中山路91號「華泰銀行中壢分行」 12 劉○宥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18:31 12,000 同上編號11 13 甲○○ 蘇福全一銀帳戶 113.6.21 20:49 2,000 同上編號3
註1:提款不含手續費。
註2:甲○○提領石勝嘉郵局帳戶共計12萬3,000元、提領蘇福全
一銀帳戶共計3,000元。
註3:上開提領交易,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請詳113年度偵字第
50213號卷P39-P55。
附表4: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 1 癸○○ (提告) 113年6月25日,偽冒「7-11賣貨便」等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癸○○,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5 ⑴21:52 ⑵21:56 ⑴49,969 ⑵49,959 ⑴張倩華銀帳戶 ⑵張倩華銀帳戶 2 己○○ (提告) 113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5日,偽冒「7-11賣貨便」、臺灣銀行等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己○○,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6 00:18 49,000 張倩華銀帳戶 3 子○○ (提告) 113年6月25日,偽冒「7-11賣貨便」等客服人員,以賣貨便交易需按指示開通認證金流為由,詐騙告訴人子○○,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113.6.26 00:35 49,985 張倩華銀帳戶
附表5:
編號 提款車手 提領金融帳戶 提領日期 及時間 提領金額 交易地點 1 杜○叡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5 21:59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中豐路79號1樓「萊爾富超商中壢豐元店」 2 杜○叡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5 22:00 20,000 同上編號1 3 杜○叡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5 22:01 20,000 同上編號1 4 杜○叡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5 22:03 20,000 桃園巿中壢區元化路2段45號「萊爾富超商中壢興國店」 5 杜○叡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5 22:05 19,000 同上編號4 6 甲○○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6 00:25 30,000 桃園巿中壢區中正路175號「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7 甲○○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6 00:26 19,000 同上編號6 8 甲○○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6 00:44 30,000 桃園巿中壢區民族路35號「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 甲○○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6 00:44 20,000 同上編號8 10 戊○○ 張倩華銀帳戶 113.6.26 02:33 805 桃園巿中壢區延平路5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註1:提款不含手續費。
註2:甲○○提領張倩華銀帳戶共計9萬9,000元;少年杜○叡提
領張倩華銀帳戶共計9萬9,000元;戊○○提領張倩華銀帳
戶共計805元。
註3:上開提領交易,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請詳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351號卷P167、P169、P205~P212。
TYDM-113-金訴-1803-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