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梁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57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訴字第2257號損害賠償事
件卷宗,惟聲請人非該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其業經該事
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釋明其對該事件卷內文書具
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另上開事件卷宗逾保限期限,業已銷毀
,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KSDV-113-聲-190-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