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王萱萁(即廖秀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由王蘊鋐繼承而非聲請人王萱萁,請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並選出一位
共同送達代收人。
二、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自己及王蘊鋐繼
承自廖秀貴之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催-203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