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賴惠煌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820×0.369=3,6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820-3,624=6,196
第2年折舊值 6,196×0.369=2,2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96-2,286=3,910
第3年折舊值 3,910×0.369=1,44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10-1,443=2,467
第4年折舊值 2,467×0.369=91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67-910=1,557
第5年折舊值 1,557×0.369=57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57-575=98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82元+工資6,604元=7,586元
TCEV-113-中小-4285-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