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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彥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62 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 14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彥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 762、7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2均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而附表編號3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及附表 編號3所示之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 ,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0.1479公克。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216號卷第24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216號卷第54頁正反面)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0.3837公克。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5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5頁正反面)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9218公克。

2025-03-06

PCDM-114-單禁沒-161-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650、465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明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4650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 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 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 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均屬違禁物而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50、465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 稽。而被告於112年3月2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至與如附表所示毒品一同扣案之其餘物品,非聲請範圍 ,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615公克、0.0422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355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025-03-06

PCDM-114-單禁沒-173-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聰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7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聰志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 品及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鏟管、挖勺等物,均係屬違禁 物或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至第38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50號至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7至22所示之物品,經 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 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據,足認確均 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挖勺上 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及塑膠鏟 管3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高市警刑大偵4字第11271521200號卷第5頁、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卷第38頁)。是上開扣 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 告業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 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 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 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及塑膠鏟管3支單獨宣告沒收之。故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除漏引刑法第40條第3項外,依法亦屬有據。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8包、白色結晶(毛重合計7.24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8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1.6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卷第69頁) 112年安保字第20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卷第61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①1組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檢管字第68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卷第53頁) 3 玻璃球吸食器 ①1組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92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卷第57頁) 112年安保字第56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卷第51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08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3.50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卷第35至39頁) 112年安保字第58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卷第45頁)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3.433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602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10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053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86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02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檢體用罄) 1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668公克) 15 玻璃球吸食器 2個 112年檢管字第1691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卷第43頁) 16 塑膠鏟管 3支 1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1包、白色結晶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16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卷第51頁) 111年安保字第926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卷第43頁) 1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2包、白色結晶(毛重合計2.53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包抽1,檢驗後淨重0.33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6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29513號卷第63頁) 112年安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字第29513號卷第57頁) 1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①5包、白色結晶(毛重合計2.96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0.57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6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卷第77頁) 111年安保字第108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卷第69頁) 20 玻璃球吸食器 ①1組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檢管字第283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卷第71頁) 21 玻璃球吸食器 ①1組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2 挖勺 ①1支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025-03-06

KSDM-114-單禁沒-59-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國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執 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 字第1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8年4月21日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 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 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662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37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108年度安保字第523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聲沒卷第5至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 。另前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6

KSDM-114-單禁沒-42-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鈺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2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 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2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卷第59頁) 110年安保字第711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卷第49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83公克)

2025-03-06

KSDM-114-單禁沒-43-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肆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博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 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2年8月4日4時32分許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 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 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47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2年9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及112年度安保字第87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 稽(見聲沒卷第5至6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6

KSDM-114-單禁沒-38-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秋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合計驗餘 總毛重壹點陸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秋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 實秤毛重1.66公克、驗前總淨重1.099公克),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另 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 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 卷第141頁至第142頁;本院卷第7頁)。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驗前總實秤毛重1.66公克、驗前總淨重 1.099公克,驗餘總毛重1.65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 (見毒偵卷第12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 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 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 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2025-03-06

KLDM-114-單禁沒-34-20250306-1

單禁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0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液參瓶(驗餘淨重共計九○點八 公克,含包裝罐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秋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乳液3瓶(驗餘淨重90. 8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亦 明。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故屬違 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乳液3瓶(驗餘淨重共計90.8公克),經送驗後,均檢 出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2年11月24日調科 壹字第112232115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足認上開扣案 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 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罐3個,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 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 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ILDM-114-單禁沒-21-20250305-1

單禁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9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查獲 被告羅文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 550公克,驗餘淨重0.0539公克)、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 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1個等物;㈡苗栗縣警察 局大湖分局員警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 鄉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926公克,驗餘淨重0.2883公克 ),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 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 1個等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 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 草療鑑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9月25日20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113年8月1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 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11日釋 放出所;另被告固於113年2月27日23時許,涉有非法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 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1次觀察、勒戒已足 ,而被告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前所為,核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 訴,故上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 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號卷【下稱毒偵3號卷】第2 0頁至第21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卷【下 稱毒偵緝276號卷】第15頁至其背面,本院114年度單禁沒字 第10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2年9月25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中,於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對面,因其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違停紅線而為警 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物;復於其上開113年2月27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 栗縣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見警執行巡邏勤務,遂將其 所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丟入路旁花盆內,為警當場發現並 查扣等情,均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卷【下稱毒偵1875號卷】第11頁至第1 7頁、第83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 卷【下稱毒偵303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46頁至第47頁 ),且有被告於112年9月27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4張;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出 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監 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共7張(見毒偵1875號卷第19頁、第21頁 至第24頁、第25頁、第29頁至第30頁,毒偵303號卷第23頁 、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附卷憑 參。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檢 驗結果略以:深棕色結晶1袋、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分裝勺1支,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1875號卷第12 3頁至第124頁)存卷可考;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亦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略以:檢品編號B0000000號之 晶體1包,驗餘淨重0.28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等節,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 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影本1份(見毒偵緝276號卷第14頁 )在卷可稽,是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確均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開各該扣案物均確屬法律 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為被告各該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1875號 卷第83頁,毒偵303號卷第47頁),又被告分別持有上開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 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 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 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聲請人 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 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㈤至聲請意旨固認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同屬違禁物,應一 併宣告沒收銷毀等語。惟查,該等扣案物業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10月1日竹檢云玄字第015547號、113年10月29 日竹檢云玄字第01585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銷燬之 ,此有該處分命令2份在卷可參(見毒偵3號卷第47頁、第48 頁),茲上開扣案物既均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銷燬而不復存 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深棕色結晶1袋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秤毛重:0.3630公克。 ②驗前淨重:0.0550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  驗餘淨重:0.0539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560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3頁。 2 殘渣袋1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4 分裝勺1支。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5 鏟管1支。 略。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6 晶體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檢體編號:B0000000號。 ②驗前淨重:0.2926公克,  驗餘淨重:0.2883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民族路與名進巷口,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523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76號第11頁。

2025-03-05

SCDM-114-單禁沒-10-20250305-1

單禁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俐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 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點三四六七公克,含包裝袋 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俐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毛重0.346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亦 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 ,故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 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晶體1包(驗餘毛重0.3467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 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 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ILDM-114-單禁沒-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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