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雷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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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茂財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521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蘭妹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蘭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蘭妹因犯家庭暴力之殺害尊親屬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6年,復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最高法 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7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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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琦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最高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民國109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11 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071號函及所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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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楷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楷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再 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12年2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7-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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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青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青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 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6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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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勝峰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確定。民國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28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7-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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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翊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翊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翊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110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及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1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淑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淑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淑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再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701號、 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9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3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育因犯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再 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 字第57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0-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士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士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士國因犯強盜等案件,先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2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352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另經本院以110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 4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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