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茂財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521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245-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