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淇昱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
3年10月1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83元【計算式:本金6
2,430元+利息167元+利息86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10月15日,43,681元×(13/365)×10.75%=167元;16,058元×(
13/365)×1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PTEV-113-屏補-484-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