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喬安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1年,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遵守或
履約期間為112年11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嗣於113年10月
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判定為仿冒
商標商品,有Rilakkuma(拉拉熊)及Sumikkogurashi(角落小
夥伴)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2頁)、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23及24頁反面)、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頁)等件附卷
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
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獲取之
犯罪所得,訊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自開始販賣仿冒商品,
迄今獲得的犯罪所得為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反面),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
第5頁)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
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包包 8個 角落生物 2 方巾 5個 角落生物 3 便利貼 14個 角落生物,短 4 便利貼 11個 角落生物,長 5 便利貼 2個 拉拉熊 6 便利貼 3個 凱蒂貓 7 便利貼 3個 布丁狗 8 便利貼 3個 蛋黃哥 9 貼紙 2個 凱蒂貓 10 現金 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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