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崑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崑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崑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陳崑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520號核准
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刑日數為2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9月2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5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TNDM-113-聲保-191-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