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11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CYDM-114-聲保-21-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