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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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11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2025-03-03

CYDM-114-聲保-21-20250303-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祥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曾 祥泰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監執行 中,於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970號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 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 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4971號函暨114年1月2日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5-03-03

CYDM-114-聲保-2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忠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正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 度審易字第7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泓易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泓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泓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3月、4月確定 ,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66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3-03

KSDM-114-聲保-52-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青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青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青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4-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懷軒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懷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懷軒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10-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0-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維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維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刑,在 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3-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1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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