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賴松道
賴琡雲
賴明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劉嘉卉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7,112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
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賴松道、賴琡雲、賴明妮訴請將本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13166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製作之分配
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表1次序5、次序11,被告受分配
之新臺幣(下同)1,038,053元、10,906,471元,暨系爭分
配表表2次序5、次序10,被告受分配之161,947元、1,100,6
41元,均應予剔除,將剔除之總金額13,207,112元(計算式
:1,038,053元+10,906,471元+161,947元+1,100,641元=13,
207,112元)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原告3人,其中賴松道可分得
12,138,053元、賴琡雲可分得534,529元、賴明妮可分得534
,5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所減少分配之金額為
準,核定為13,207,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賴松道
118,832元、賴琡雲5,840元、賴明妮5,840元,業經原告繳
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KSDV-113-審重訴-157-2024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