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原 告 盧浚華
被 告 陳少麒(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少麒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陳少麒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
字第549號),因被告陳少麒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
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TCDM-111-附民-927-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