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銘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29
、39497、39045、4159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銘謚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沒收」
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記錄表(告訴人蘇郁升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國光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告訴
人王林慧部分)各1份」、「被告洪銘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告訴人蘇郁升、李易霖、楊
世嫺、王林慧所有之選物機台商品,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
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陳無業、無需扶
養他人、經濟狀況一般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審易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
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竊得之超級七龍珠群雄一番
賞C賞孫悟空模型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2,400元);如起
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竊得之七龍珠VS OMNIBUS一番賞A賞
孫悟空模型1盒(價值1,900元);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犯行竊得之七龍珠一番賞模型4盒(合計價值7,800元),為
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
賠償告訴人蘇郁升、李易霖、楊世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竊得告訴人王林慧所有之手
提音響1台,已扣案並由告訴人王林慧領回一節,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39497號偵查卷第2
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洪銘謚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超級七龍珠群雄一番賞C賞孫悟空模型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洪銘謚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VS OMNIBUS一番賞A賞孫悟空模型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洪銘謚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一番賞模型肆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洪銘謚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729號
113年度偵字第39497號
113年度偵字第39045號
113年度偵字第41594號
被 告 洪銘謚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銘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
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案經蘇郁升、李易霖、楊世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王林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銘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蘇郁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蘇郁升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3 告訴人李易霖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易霖所有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4 告訴人楊世嫺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楊世嫺所有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5 告訴人王林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林慧所有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6 113年度偵字第33729號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7 113年度偵字第41594號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8 113年度偵字第39045號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9 113年度偵字第39497號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10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為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為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被
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手提音響1臺,業已發還告訴人
王林慧,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君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志芳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商品 商品價值 (新臺幣) 案號 1 113年3月11日4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獅子王中央選物販賣機 告訴人蘇郁升所有之超級七龍珠群雄一番賞C賞孫悟空模型 2,400元 113年度偵字第33729號 2 113年3月11日4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獅子王中央選物販賣機 告訴人李易霖所有之七龍珠VS OMNIBUS 一番賞A賞孫悟空模型 1,900元 113年度偵字第41594號 3 113年4月14日3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金夾送選物販賣機之4號、6號、28號、48號機台 告訴人楊世嫺所有之七龍珠一番賞模型4盒 7,800元 113年度偵字第39045號 4 113年5月29日4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瘋爪子選物販售店 告訴人王林慧所有之手提音響1臺 1,500元 113年度偵字第39497號
PCDM-113-審簡-1699-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