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04號
債 權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周宗誼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因未具體指明標的,致不
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命其
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不動產謄本,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2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
經本院再於113年11月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
13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
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
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TYDV-113-司執-123604-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