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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展延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四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民法第41條 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 人新北市陳南記(下稱系爭公業)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 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由本院113年度法字第11號裁定 准予本件清算展期至114年1月4日止。惟系爭公業曾就其名 下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及未定租金之地上權予第三人,而提起 多件酌定存續期間及地租之訴訟,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 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因各該確定判決所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有至120年12月31日或129年12月31日止,伊仍有收取地上權 租金至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之清算事務,不能於114年1月4 日前完成清算等情,業據提出歷審民事判決書節本、確定證 明書為憑,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字第57號、112年度法字 第11號、112年度法字第28號、113年度法字第11號卷宗核閱 無訛。審諸聲請人所敘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 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 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2024-12-27

PCDV-113-法-22-20241227-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次按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 東股份比例分派,同法第330條亦有明定。再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財產分配 一事,因土地及建物移轉而衍生的稅務及資金需求額度高於 股東預期,經與會計師及代書諮詢,目前有二個方案正在討 論協調,因股東們意見分歧,致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 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期限。 三、惟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展延之理由,未附任何證明文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4日三次發文命於 文到10日內補正公司債務已清償之證明文件、目前討論中的 二個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影本、須全部股東同意清算相關方案 之法律依據等事項,上開通知函分別於同年9月20日、10月2 1日、11月19日送達,詎聲請人未為任何補正。嗣書記官於 同年12月16日、12月18日、12月23日多次撥打聲請人之行動 電話及室內電話,均無法聯繫聲請人。又查上開三次通知函 均由其同居人即聲請人之弟李凱文代為收受,據本院108年 度司司字第25號清算人就任卷宗,李凱文亦為凱立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東,故本件通知函確已合法送達。因聲請人至 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延展清算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25

CYDV-113-司司-34-20241225-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耀明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由於本公司土地眾多,於延長清算期間未能處理完畢, 數度經貴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間,時至今日土地仍未處理完畢 ,請求再度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清算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地籍異 動索引等資料,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清算人之聲請; 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 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24

CYDV-113-司司-48-20241224-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朱欽姈 朱中逵 朱欽明 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 林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 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法人不服教育部於民國111年12 月21日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再次 命本校解散之處分,前於112年1月17日提起訴願,雖遭行政 院訴願委員會作成駁回之決定。惟針對該駁回決定,本法人 已提出行政訴訟予以救濟在案,並於行政訴訟庭進行準備程 序中,有準備程序筆錄為證。爰以本校對於教育部重命解散 之法源依據是否適法,仍在行政救濟中,清算人尚無法將清 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前案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所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準備程序筆錄,本件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 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18

CYDV-113-司司-53-202412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藍澄雄(即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建築物公用合作社 清算人) 代 理 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建築物公用合作社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建築物公用合 作社(下稱第十建築物公用合作社)之清算人,因尚有不動 產尚未處分,仍需時日處理,兼以相對人停業已久,諸多資 料佚失,仍需耗時日整理進行清算事務,無法於6個月內清 算完結,請准展延展期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 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其 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 應於就任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 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合 作社法第60條第1、2、4項規定甚明。又合作社為法人,依 民法第41條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及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 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此可知,清算人 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 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然並未限定清算人須於6個月之清 算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展期,否則法院應不許其展期之聲請; 且依其規定內容可知,於法院未准展期而清算人又未能於該 6個月內清算完結時,得處清算人罰鍰;若法院准清算人展 期,清算人亦應於所延展之期間內清算完結,否則仍得處以 罰鍰。是以,清算人逾6個月之清算期間後始為展期之聲請 ,法院得處以罰鍰,惟仍得裁量准許其展期之聲請,並非逾 期聲請展期即予駁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1月17日111年度法字第69號裁定選 認為第十建築物公用合作社之清算人,聲請人於同年5月12 就任並陳報本院備查,依前規定,聲請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 內即同年11月12日前完結清算,或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19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 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固已逾6個月之清算期間,然依 前揭說明,仍非不得准許其展期之聲請。考量聲請人所陳相 對人停業已久,諸多資料佚失,尚有不動產尚未處分,仍需 時日處理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2024-12-17

TCDV-113-法-1-20241217-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泊佑即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6月4日 。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之土地廠房尚 未出售及相關事務尚未處理完成,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 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 謄本,及查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號等民事案卷,核無 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 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16

CYDV-113-司司-51-20241216-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李江鎮即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4年6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不動產仍 需處理,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14年6月13日。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 及查閱本院99年度司字第16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 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 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16

CYDV-113-司司-52-20241216-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流動負債尚未處 理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 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所提出之文件,核其主張尚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速為進行清算事宜,方符 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06

CYDV-113-司司-46-20241206-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芳文即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8日 。 聲請程序費用由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因下列原因而無法於期限前完成清算:(一)本公司訴 請原董事長陳寶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已判決確定 ,惟本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前依股東會決議以原物分配予各 股東,但部分未出席股東不同意決議及抽籤分配之結果,故 如何原物分配或另以變價分配,尚在協調。(二)月眉潭段22 4地號土地業於97年5月21日依勝訴判決移轉登記為公司名義 ,該筆土地移轉費用即達新台幣60多萬元(含增值稅579,93 6元),另筆同段224之1地號土地因公司至有資金才辦理過 戶,如何分配尚無結果。(三)本公司原董事長陳寶源擅自將 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座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 售,迄今陳寶源未將該筆價金返還,尚待協調處理。(四)本 公司股東王金城已歿,其繼承人經存證信函通知,至今未向 公司辦理繼承登記,亦不願配合清算之進行,此部分尚待處 理。(五)本公司為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均為家族成員,故清 算人盡力協調以求清算順利完結,惟各股東或認為土地過戶 增值稅及費用過高,花大筆金錢過戶後取得之土地,出售或 使用收益均不易,故對於股東會已決議之清算方式多無意願 配合,清算人亦僅能盡力協調,或尋求有無其他可行之清算 方法,惟因該不動產之出售乏人問津,致變價分配無法順利 ,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20號等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 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 相關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05

CYDV-113-司司-50-20241205-1

司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何明宗 簡俊生 吳思慧 蔡東榮 張英洲 林俊德 何明哲 王素貞 郭素薇 何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 民國114年6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負擔 。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32條規定,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 之歸屬,捐贈予國立中正大學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協志工商 校友會。因土地、建物過戶尚需時間辦理,原定六個月內完 結清算,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是以清算人尚未將清算職務執 行完畢,謹依法具狀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尚 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 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4-12-05

CYDV-113-司司-4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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