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51公克),暨上開
毒品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啓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
,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
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為0.051公克),經送鑑定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85940號
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1
1條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
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CYDM-113-單禁沒-93-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