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因貪圖小利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之情,應予非
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皮帶1
盒、電動剃鬚刀1盒、藍芽耳機1組及工具包1組,已發還告
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至未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自陳為本案犯行所用,然
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
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
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
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771號
被 告 林世勳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世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9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即楊尚員所
經營之夾娃娃機店內,持自備之鑰匙開啟娃娃機機台後,竊
取機台內皮帶1盒、電動剃鬚刀1盒、藍芽耳機1組及工具包1
組,共值新臺幣1,200元(已發還),得手後為楊尚員當場
察覺並阻止林世勳離去,旋即報警究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尚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勳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即證人楊尚員所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照片14張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另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為犯罪所得,
然業已發還告訴人楊尚員,有贓物領據1紙附卷足憑,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佩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怡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YDM-113-桃簡-2420-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