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債 務 人 黃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 年息4.69%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5.628%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9%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年息10.15%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 年息12.18%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4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5%
TNDV-114-司促-689-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