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佳芳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 年2 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
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ULDV-113-訴-576-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