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許祖云
被 告 莊明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
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MLDM-113-簡附民-125-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