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劉月嫆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09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
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
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199051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異議人戶籍
地高雄市○○區○○路0巷0號之同居人(司執卷第201頁),異
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
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
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收到保證契約書後,長年以一只合約
追殺討債,完全不顧債務人的要求(如確認債務金額及如何
計算),換約也不通知。請法院逕依卷證審酌重新調查終止
保約。同時目的是懇求釐清真相後,做後續的執行,而非只
憑債權人一只憑證。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
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要之金錢或債權。異議人對
於傾全力幫助異議人以致積勞成疾的弟弟給予異議人僅有棉
薄的償還,及盡心的照顧,而他亦付異議人生活費,以後將
要有很大之支出。異議人自己也自顧不暇,三餐事小,面對
年老體衰且是單身才是大事。至於102年2月起領的勞保老年
年金給付係新臺幣(下同)22,443元,之後的23,949元是隨
物價上漲指數的。異議人現在唯一收入每月勞保年金能隨時
變現的,只是盡棉薄之力。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這不
是異議人的債,法律也需要考量人情,異議人的保單保險金
有一半受益人是劉昌泉。金管會113年10月24日提出的保單
強制執行修法草案中8類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其中一項即
為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懇請斟酌百姓為存活之
苦,在於理有據之下,高抬貴手,免除扣押保單解約金及集
保帳戶之股票。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
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
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
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
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
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
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
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
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
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
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
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
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
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
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
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
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
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
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
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
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
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
之責。
四、經查:
㈠相對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713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以及聲請
本院強制執行異議人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下稱凱基證券)集保帳戶內股票,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
年度司執字第12710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8月25日對凱基證券核發扣押執行
命令就異議人所有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於執
行債權金額範圍內為扣押;另於112年11月29日對臺銀人壽
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於執行債權
金額範圍內為扣押。凱基證券於112年8月31日陳報異議人之
集保帳戶內有股票名稱:聯華1,191股、股票名稱:南亞181
股並均予以扣押(其中異議人之集保帳戶內股票名稱:東雲
9股因下市下櫃而未予以扣押)。臺銀人壽於112年12月6日
函復本院陳報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存在而予
以扣押。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
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㈡又查,異議人名下財產有6筆不動產、並有多筆投資,更有多
筆營利所得等情,有異議人111年度與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執事聲卷第71-89
頁),可認異議人具有相當之資力。且查,依臺銀人壽114
年2月24日函覆內容可知,附表所示保單之主約為終身壽險
,主約不具有醫療、健康、傷害、年金險性質,異議人未曾
申領任何保險給付,雖有生存保險金給付項目,異議人為2
位生存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而該生存保險金係每3年給付一
次15,000元,由2位生存金受益人均分(見執事聲卷第95頁
),因此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僅得平均每年獲取2,500元
生存保險金(15,000÷3÷2),故附表所示保單對異議人而言
實不具維持異議人基本生活及醫療開銷之性質,另更無從認
定前開經扣押之股票為異議人基本生活之必要財產。又異議
人自102年2月起得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23,949元
,持續領取中之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8日函覆
內容可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47頁),該給付已高於異
議人住所地彰化縣之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所計算
之異議人生活所必需金額18,618元(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
項),異議人亦未能證明其目前有積極仰賴附表所示保單與
前開經扣押之股票供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目前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需相關給付之情狀,難認異議人已盡舉證
責任。且審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能提供國人相當程度
之基本醫療保障,本件難認有何終止附表所示保單與執行前
開股票將影響異議人權益甚鉅之情形,足認本院民事執行處
已衡酌達成執行目的,選擇對異議人損害最少方法,並無違
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等情事。況附表所
示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附表所示保單前、前
開經扣押之股票於變價前,本無從使用,故附表所示保單預
估解約金與前開經扣押之股票亦難認係屬異議人或其共同生
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從而,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
附表所示保單、前開股票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
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最後,異議人雖又主張金管會113年10
月24日提出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法草案中8類保單可免於強制
執行,其中一項即為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云云,
惟相關法律案之修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應
有待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後方有其效力;參以
相關法律案修正之具體內容尚有待各立法委員協商討論後方
得確定,自難據以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非有賴附表所示保
單與前開經扣押之股票維持生活,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之扣押
,所為執行手段尚無過苛,且符合比例原則,於法核無違誤
,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與前開股票強制
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
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截至112年11月30日之預估解約金金額 (新臺幣) 鴻福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劉月嫆 劉月嫆 99,569元
TPDV-114-執事聲-3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