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社即王維偉
王維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6,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
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22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
,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偉獨資設立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社並於
民國111年9月8日由被告王維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360,000元、40,000元、540,000元、60,000
元共4筆貸款,合計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1日
起至118年9月2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寬限
期一年),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1.22%加碼年息1.095%,計為年利率2.315%
,嗣後隨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113年8月21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
益,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分別尚積欠本金299,327元、3
3,249元、463,158元、50,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又被告王維偉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4份、約
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603)
、放款繳款紀錄查詢(606)、放款利率查詢單各1份等為證
,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微轉形皮膚管理企業
社即王維偉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王維偉為系爭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99,327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33,249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463,158元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50,670元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1.72%+1.095%)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846,404元
KSDV-113-訴-1552-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