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邱瑞霞
唐廷其
唐廷語
唐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黃雅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77,38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等人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國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19,650,000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人給付
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19,650,000元,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
77,380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77,38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CHDV-112-重訴-107-2025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