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玥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科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9,863元【計算式:5,000,000元+69,863元(即以票載金額5,000
,000元計算,自113年8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0日
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補-169-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