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張秋桃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
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
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
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
旨參照)。法院依職權調查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為何
,得經由鑑定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
裁定意旨),或比較附近有道路通行已實價登錄之土地價額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告坐落屏東縣鄉○○鎮○○段0000
00000地號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準此,原告為主張通行
權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
○○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
增價額核定之,原告主張應以通行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顯與上開法文之規定有悖。依前揭說明,請兩造:
㈠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具體價額,並
提出相關估價報告,或陳明是否願支付費用送鑑價機關鑑
價。
㈡如逾期未陳報、亦未表明願支付鑑價費用,本件即依下列
方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屏東縣潮州鎮非都市土地之一
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1,360.90平方公尺(即411.67
225坪),又以潮州鎮之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為搜尋條件於591網站上查詢近一年潮州鎮類似條件
土地交易之實價登錄價格【剔除特殊交易及面積差距過大
(於本件剔除面積100坪以下)交易情形】,並輔以國土
測繪圖資服務雲檢視每筆交易土地臨路與否,有臨路之土
地地號、總價、交易總面積、單坪價格均如附表一所示,
每坪平均單價為1.16萬元(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另
未臨路之土地地號、總價、交易總面積、單坪價格均如附
表二所示,每坪平均單價則為0.71萬元(小數點後二位四
捨五入),經計算如附表所示與系爭土地相類條件土地近
一年之交易實價,臨路與否之每坪平均單價價差為0.45萬
元(即1.16萬-0.71萬=0.45萬)。是可合理推論,系爭土
地因主張通行權可對外通行後,所增價額為每坪4,50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52,525元(計算式:4,
500元/坪×411.67225坪=1,852,5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三、承前,如原告未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具體價額,亦不願支付
鑑價費用,即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4
14元。如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一(土地有臨路)
編號 地址 總價 交易總面積 單價(每坪) 1 潮州鎮崙新段1067地號 438萬元 572.34坪 0.77萬/坪 2 潮州鎮蓬萊段651地號 920萬元 794.97坪 1.16萬/坪 3 潮州鎮中山段949地號 650萬元 356.9坪 1.82萬/坪 平均 2008萬元 1724.21坪 1.16萬/坪
附表二(土地未臨路)
編號 地址 總價 交易總面積 單價(每坪) 1 潮州鎮崙潮段531-2地號 147萬元 183.82坪 0.8萬/坪 2 潮州鎮中山段165地號 1538萬元 2249.97坪 0.68萬/坪 3 潮州鎮崙潮段439地號 227萬元 253.31坪 0.9萬/坪 平均 1912萬元 2687.1坪 0.71萬/坪
CCEV-113-潮補-1477-20241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