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芯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98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現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13法庭
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芯惠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本院認
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揆
諸上開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於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
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CHDM-113-訴-79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