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年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冠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陳建宏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
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
陳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為「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參月。」之誤寫,此由附表一編號7被告欄記載之被告為「
王冠智」即可知悉,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
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