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吳佩姍
被 告 柯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8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下稱系爭租約),向被告承租新竹市○○路000巷0弄00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2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
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換算
每日租金為600元),並繳付押租金2個月36,000元。而原告
於113年8月9日提出於113年9月9日終止租約,迄點交房屋時
,被告尚未歸還1個月押租金18,000元。另簽約時被告表示
可讓原告提早入住,不收租金,然被告於點交時卻仍向其收
取112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共計7日之租金4,200元
。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22,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0元。被告則
以原告係有於113年8月間說要提早終止租約,但原本說的租
期是2年,因為原告提早終止,所以其只退1個月的押租金,
但在系爭租約上其確實沒有與被告約定提早終止租約的話要
賠償1個月的押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查依系爭租約第4條後段約定「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
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
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第13條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
前,除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
□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
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
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押金額
之違約金」、第20條約定「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
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等語,因第13條就雙方是否得任意終
止租約一事,未勾選得或不得,然依第20條約定,此時契約
解釋所生疑義,應為有利於原告即承租人之解釋,即應解釋
為雙方均得任意終止租約,惟需於一個月前先期通知對方。
而觀諸兩造對話紀錄,原告於113年8月9日即已通知被告欲
於113年9月9日終止租約返還房屋,是原告已依系爭租約第1
3條第2項約定為先期通知,則於兩造113年9月9日租約終止
時,依據系爭租約第4條後段之約定,被告即負有應返還一
個月押租金18,000元予原告之義務。然被告卻未為之,為被
告所自承,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000元,自有理由。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12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共計
7日之租金4,200元部分,首先,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確實
有答應上開期間不收房租之事實,其次,依據兩造對話紀錄
,於113年9月9日,原告亦有答應被告得自被告所答應返還
之一個月押租金中,得扣除上開期間之租金後退還,被告亦
已依此轉帳返還予原告,則按民法第1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三、因清償
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縱使兩造
確實有約定被告不收取上開期間之租金,原告亦已知悉其無
給付之義務,然原告仍同意支付,自不得請求返還。準此,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4,200元之不當得利,尚屬無據,應予駁
回。
四、是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返還一個月押租金18,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以駁
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SCDV-113-竹小-614-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