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TOLENTINO CAROLINE MANGOBOS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法扶律師
被 告 LOPEZ JAYPEE SANTIAG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並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定法院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
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
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
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96年度台
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
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中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均為菲律
賓籍,有其居留證影本在卷可稽(岡補卷第11、13頁),具
有涉外因素,自屬涉及菲律賓之涉外民事事件,而兩造係因
消費借貸關係涉訟,兩造之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仁德
區及高雄市湖內區,則我國自有本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本院
亦具有土地管轄權。
二、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
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2項亦分別有明定。經查,兩造成立
之消費借貸關係,並未約明其應適用之法律,然其均係於我
國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依前揭規定,我國法應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應以我國法為其準據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TOLENTINO CAROLINE MANGOBOS與被告LOPEZ
JAYPEE SANTIAG0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放假時都會到原
告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住處見面。被告於民國(下同)000
年0月間佯稱在菲律賓的母親住院急需用錢,因而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原告遂於臺南市安南區住處
分別交付7萬元及5萬元之現金予被告。雙方約定被告須於1
11年至112年間返還上開借款,惟被告卻未依約履行,原告
催討未果,被告於000年0月間又佯稱「要把機車賣掉才有
錢還」云云,惟仍未還款。期間迭經原告催討,被告遂於1
12年12月20日在仲介的見證之下,親自簽署切結書並承諾
自113年2月10日每月還款1萬元,此有被告親自簽屬之切結
書(含切結書中文翻譯)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依約還款
。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
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含協議書中譯內容)為證(岡簡卷第15
至17頁),而被告復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本院卷第37
至39頁),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依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原告請求即訴訟標的金額
為120,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經本院
113年度南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徵收裁判
費),本件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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