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鵬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鵬程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
官以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
0月27日確定,113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
押之電腦主機、招財進寶公司銷退貨明細表(詳111年度偵
字第30516號卷第55頁,111年度保管字第3331號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2、3),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
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9578元
(詳111年度他字第4958號卷第109頁、111年度扣保字第93
號),係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鵬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
月27日確定,113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
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
所有;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等
情,經被告供承在卷(111年度他字第4958號卷第20至21、1
02頁),並有111年度保管字第3331號、111年度扣保字第93
號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111年度偵字第30516號卷第55頁
、111年度他字第4958號卷第109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電腦主機 111年度保管字第33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2 招財進寶公司銷退貨明細表 111年度保管字第33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3 新臺幣29578元 111年度扣保字第93號
TCDM-113-單聲沒-21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