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82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2,682元) 1 利息 1萬2,682元 99年4月22日 104年8月31日 (5+132/366) 18.25% 1萬2,407.05元 2 利息 1萬2,682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3日 (9+33/365) 15% 1萬7,292.69元 小計 2萬9,699.74元 合計 4萬2,382元
TCEV-114-中補-138-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