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吳咏衿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民
國112年11月2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3年5月23日具狀
聲請更生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29頁)附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
表二。
⒉另聲請人自109年9月21日起任莉亞巧克力咖啡館之負責人
,自113年2月6日起申請停業,而莉亞巧克力咖啡館於109
年10月至12月查定銷售額共349,529元,110年至112年各1
,178,218元、1,550,221元、1,554,540元,113年1月1日
至2月5日為151,100元,是其自109年10月至113年2月5日
止,平均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19,590元【計算式:(349,5
29+1,178,218+1,550,221+1,554,540+151,100)÷40=119,
590】,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每月營業額未
逾20萬元,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1、127-129、437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89-593頁)、債權人清冊(卷
第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卷第337-342頁)、信用報告(卷第343-352頁)
、戶籍謄本(卷第1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卷第139-1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
23-12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83頁)、租金補助
查詢表(卷第2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93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309頁)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77頁)、存簿暨交易明細
(卷第33-115、445-481、539-541、585-587頁)、長女
之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83-487、547-549頁)、帳戶存
入款項說明(卷第329-331、533-535、581頁)、店面租
賃契約書(卷第145-147頁)、咖啡館菜單(卷第405-411
頁)、咖啡館照片(卷第401-403頁)、咖啡館每月淨利
明細表(卷第364頁)、咖啡館每月收支明細表(卷第365
-399頁)、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函(卷第511-523頁)、配
偶簽立之切結書(卷第583頁)、友人周睿芝簽立之切結
書(卷第543頁)、財團法人基督教福氣教會函(卷第525
-527頁)、聲請人113年9月9日及11月4日陳報狀(卷第53
1-537、579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卷第289-29
2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卷第131-137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卷第295-301頁)、遠雄
人壽函(卷第311-313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受雇周睿芝
每月收入26,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每月支出17,300元,113年7月起調為每月16,0
00元(包含113年4月起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4,000元,卷第3
25、535、589-59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143、4
17-423頁)、租金繳納證明(卷第413-415頁)為證。按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
人主張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女鄭○諾、長子鄭○獻,每月各支出扶養
費5,000元、3,5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乙○○共同育有未成年長女鄭○諾(111年4月
生)、長子鄭○獻(113年2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卷
第151-153頁)可佐。
⒉又鄭○諾於111年至112年均無申報所得,鄭○諾、鄭○獻名下
均無財產,領取育兒津貼各等類補助之期間、數額如附表
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2
5-429、43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81、287頁)、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307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卷第319-321頁)、本院113年8月13日及12月17日電
話記錄(卷第509、61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83-
487、547-54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581頁)附
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乙○○應共同負擔鄭○諾、鄭○獻之扶
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鄭
○諾、鄭○獻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
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
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
之1.2倍13,088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後,由
聲請人與乙○○共同負擔【試算:鄭○諾部分為(13,088-5,
000)÷2=4,044;鄭○獻部分為(13,088-6,000)÷2=3,544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鄭○諾扶養費5,000元,逾此範圍
,難認可採,鄭○獻扶養費3,500元部分,則屬合理,應為
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6,000元、子女扶養費4,044元、3,500元後,剩餘2,456元。
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060,978元(卷第23、337-342頁)
,扣除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
須約70年【計算式:(2,060,978-2,013)÷2,456÷12≒70】
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
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78,463元 111年度 93,013元 112年度 40,398元 2 保單解約金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3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經營莉亞巧克力咖啡館之淨利及薪資 111年5月至12月 154,215元 112年1月至9月 207,541元 2 盤讓店面設備收入 112年10月至113年5月 152,500元 (聲請人稱繳納積欠之租金、電費、健保費、網路費後,實拿46,482元。) 3 受雇周睿芝之工作收入 113年7月10日起迄今 每月26,000元 4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補助 111年10月19日 20,000元 5 青年局青創店租補助 111年12月30日 78,000元 6 市府青創利息補助 112年3月至12月 25,626元 113年1月至3月 19,931元 7 中央青年啟動金貸款利息補助 111年5月至12月 10,799元 112年 16,574元 113年1月至4月 607元 8 財團法人基督教福氣教會歌曲創作獎金 112年7月6日 2,000元 9 子女之紅包錢 113年2月14日 26,800元 10 配偶資助 112年10月至113年1月 10萬元 113年5月至6月 每月26,000元 11 勞保生育給付 113年3月15日 53,514元 12 生育津貼 111年5月5日 20,000元 113年3月14日 30,000元 1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鄭○諾 育兒津貼 111年4月至7月 每月3,500元 111年8月至112年9月 每月5,000元 113年5月起迄今 每月5,000元 托育補助 112年10月至12月 每月8,500元 113年1月至4月 每月13,000元 113年5月至7月 每月8,000元 高雄市加碼托育補助 112年10月至113年7月 每月1,600元 聲請人母親贈與 113年6月7日 10,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鄭○獻 育兒津貼 113年2月起迄今 每月6,000元
KSDV-113-消債更-220-20241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