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王傳舜
被 告 黃源郎
黃勝男
林陳貴美
黃芬霞
黃芬絹
黃舜澤
黃峯欽
王淑慧
黃以誠
王黃阿治
羅陳武
許美濱
許嘉玲
許惠琍
許蕾芯
陳河川
林楊碧珠
陳昱誠
羅燦焜
陳信智
陳信源
陳惠勤
李中貞
許益欽
李偉群
黃清曉
林佳蓉
陳幃圻
陳怡廷
王樹禮
蔡林淑芳
王竣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價,惟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造成當事
人困擾,本院仍暫以課稅現值為基礎估算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仍待承辦法官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估為新臺
幣(下同)617,826元【計算式:2,087,400元*1/20+1,278,500
元*80/800+21,357元*813.3*222/10000=617,826】,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6,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DV-113-補-85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