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蘭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4
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30,000元+起訴前從113年3月10
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1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14,645
.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補-170-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