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侯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參 加 人 侯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
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
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
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
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
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
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解釋意思表示與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自民
國106年11月8日起登記為坐落○○市○○區○○段513、514、515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上訴人於土地上鋪設如第一
審判決附圖編號A1、B1、C1、C2之柏油路面,及編號A2、B2、
C3之下水道。綜合上訴人不爭執事實、第一審勘驗筆錄與照片
、Google地圖、證人郭文屏(○○市○○區○○里里長)、王蔡淑華
、陳刑麗虹與侯健二〈均為同區○○○○0段139巷(下稱139巷)住
戶〉之證述,及139巷兩側房屋建築與使用執照暨所附資料,參
互以察,興建房屋時係規劃往南通行光華路,系爭土地非屬計
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便利139巷住戶往北通行○
○○○,惟尚非該巷住戶或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非屬既成道
路而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另設置下水道未見以書面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亦未能證明其必要性或係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
○○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2款或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抑
或被上訴人應承受原土地所有人侯學富與住戶間使用借貸關係
,容任上訴人於系爭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或下水道供不特定人
通行使用。復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比例達84%,上訴人未踐行
正當法律程序使被上訴人有救濟機會,經權衡被上訴人行使權
利所得利益與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難認被上訴人請求除去該
柏油路面與下水道,屬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從而,被上
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
人除去上開柏油路面與下水道,返還占用土地予被上訴人及其
他共有人,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8日起,按月
給付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
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理由不備、違反經驗或論
理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之新北市三重區公
所函所附會勘紀錄表與照片,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
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PSV-113-台上-1349-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