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郭育綸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保勝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5人之請求給付修繕費
用事件,其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
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而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
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欄所示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
雄救字第60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被 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黃保勝 31,333元 1,000元 楊** 31,333元 1,000元 黃彩足 31,333元 1,000元 黃振義 31,333元 1,000元 黃姿榕 31,333元 1,000元 黃保勝等5人 31,333元 1,000元 合計 6,000元
KSEV-113-雄補-2667-20241203-1